闽发改农业〔2017〕20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方案的通知》(发改农经〔2016〕83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212号)有关要求,经研究,确定福清市高山镇等51个乡(镇)列入我省农村产业融合试点示范乡(镇)创建名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市、县(区)要建立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经信、财政、国土、农业、林业、海洋渔业、商务、旅游等部门组成的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会商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好试点示范创建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形成推进试点示范工作合力。
二、扎实推进实施
入选试点示范创建名单的乡(镇)要重点围绕创新和示范两个方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高水平规划设计,突出产业特色和竞争力,充实完善创建方案。要明确“十三五”期间总体目标和2017年度工作目标,细化工作计划,落实责任单位,明确具体创建节点,扎实有序、稳步推进相关试点示范创建工作。
三、加大政策扶持
要突出产业融合发展,加强项目储备与滚动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投入机制,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吸引社会各界参与,集聚政策资源。省级、市级有关部门在安排相关资金时,对于符合条件的试点示范项目予以倾斜,允许在不改变资金用途和管理要求的基础上,整合各项涉农资金支持产业融合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通过积极争取安排资金、健全银企合作机制等多种方式,支持试点示范地区产业融合发展园区和产业融合项目建设,加大扶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力度。财政部门在国家现行政策框架内,按照“渠道不变、突出产业”的原则,加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对试点示范工程的支持。经信、国土、农业、商务、林业、海洋渔业、旅游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对试点示范工程的业务指导、行业管理和相关支持。
四、做好总结推广
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做好试点示范工程建设监测评价和总结推广等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果与经验,形成一批试点示范创建典型。要建立信息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报送试点示范有关信息,每个试点示范创建乡(镇)每年报送的信息不少于1篇。每年第四季度,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形成年度总结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在此基础上形成全省总结报告,报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试点示范乡镇名单
1 福州市 7 福清市高山镇、东张镇,连江县黄岐镇、筱埕镇,永泰县嵩口镇、丹云乡,罗源县中房镇
2 厦门市 2 同安区汀溪镇、翔安区新圩镇
3 漳州市 5 芗城区天宝镇,诏安县太平镇,东山县陈城镇,华安县仙都镇,长泰县马洋溪生态旅游区
4 泉州市 6 晋江市深沪镇,南安市向阳乡,安溪县尚卿乡,永春县蓬壶镇,德化县上涌镇,惠安县崇武镇
5 三明市 7 建宁县濉溪镇、溪口镇,尤溪县汤川乡,永安市洪田镇,泰宁县梅口乡,明溪县瀚仙镇,大田县吴山乡
6 莆田市 4 秀屿区南日镇,仙游县榜头镇,城厢区华亭镇,荔城区西天尾镇
7 南平市 8 延平区茫荡镇,武夷山市星村镇,建瓯市迪口镇、东游镇,顺昌郑坊镇,浦城县官路乡,建阳区黄坑镇,邵武市卫闽镇
8 龙岩市 6 漳平市南洋镇、永福镇,新罗区适中镇,上杭县稔田镇,武平县城厢镇,连城县揭乐乡
9 宁德市 5 福鼎市店下镇,福安市穆阳镇,霞浦县海岛乡,蕉城区飞鸾镇,屏南县岭下乡
10 平潭综合实验区 1 敖东镇
合计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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