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法新政策问题解答

晋江新闻网4月26日讯 晋江市土地确权颁证登记工作已经全面铺开,今年是土地确权颁证登记工作成果验收年,为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工作中可能遇到的相关问题,晋江市农业局在本报开辟专栏,推出有关法规政策问题解答,为广大农民答疑释惑。

农村土地流转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需要农户配合做什么?

  答:(1)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资料。如:原承包合同、原承包经营权证,依法变更的有关合同或协议材料等。(2)提供其他资料。如:身份证、户籍资料、婚姻登记、户代表确认(原户主申明或新户主举荐)及书面委托书等证明材料。(3)指认地块。到田间地头指认自己的承包地块及四至,对地块权属信息进行核实、签字确认。(4)提出登记申请。(5)乡镇、村(组)、作业单位需要农户参与配合互动留痕的其他事项。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什么为依据?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确权登记颁证是在二轮土地延包的基础上,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妥善解决承包地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对个别地方因二轮土地承包政策未落实或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在落实二轮土地承包政策、扎实开展权属调查的基础上,经民主决策讨论决定,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补签或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再登记颁证。同时,补签或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时间为现有日期,承包土地的起止时间、年限要与当地二轮土地承包的时间、年限相一致,并在新签合同中注明“本合同是依法对二轮土地延包合同的补充和完善”。

3.原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如何处理?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规定,本次承包地确权登记后,将重新签订、颁发由农业部统一规定标准、样式的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同时,统一收回、注销原来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及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没有收回的,自发证之日起,自行失效作废。

4.确权登记颁证对确定土地质量级别(地力等级)有什么要求?

  答: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重点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对涉及土地质量级别(地力等级)、基本农田等基础信息,由县(市、区)或乡镇(街道)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提供。

5.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如何确定发包方,由谁盖章?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因此,村民委员会改制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后,由于其职能已发生改变,故不能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原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发包方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没有印章的,可暂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章。

【小界提示】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土地制度“两权分离”的改革思路一直延续。时至今日,现有的土地管理制度已无法适应城市化发展需要,农村改革需要新的改革逻辑。

上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法规政策问题解答为不少农民朋友解答了心中很多疑惑?本期将继续介绍确权登记颁证登记中更多细节的内容。

 1.确权登记颁证中谁代表承包方对登记信息进行签字确认?

 答: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方式的,应由原承包方声明或经家庭成员举荐确认的户代表对登记信息进行签字确认;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场签字确认的,可由户主依法委托签字确认。对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应由原承包合同书上签字的人或承包方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2.政府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可以代表全家签订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合同吗?

 答:不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政府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业固定职工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不能代表全家签订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合同。

 3.承包期内,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该如何确权登记?(原第33条重新解答)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指出,“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因此,对2014年7月《意见》出台前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根据其本人意愿决定是否确权登记。

 4.城市建设规划区内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1)已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的,不列入此次确权登记范围。(2)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已发布征地公告,且正在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农户补偿到位的,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可暂缓确权登记,但暂缓时限不得超过2017年12月31日。(3)虽已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区,但尚未开展征地的区域,在尊重农户意愿、履行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可按二轮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也可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依法依规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或“确权确面积确大四至(即农户承包地所处的大地块四至,下同)”的方式开展确权登记。

5.私自买卖家庭承包地的该如何确权登记?

 答: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家庭承包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私自买卖家庭承包地属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如承包地未改变农用地属性,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如承包地上已建房或有其他建筑设施且改变农业用途的,此次确权不予登记,由发包方统一登记造册,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报国土部门依法处理。

农村土地流转

居住在国(境)外的公民、移民、搬迁农户,外出务工人员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自留地是否确权登记?“飞地、插花地”如何确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这些问题要清楚。

1 .居住在国(境)外的公民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国籍法》规定,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因此,对举家移居国(境)外并确认取得他国(境)国(境)籍的,不予确权登记,其承包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纳入机动地管理。对已移居国(境)外,尚未取得他国(境)国(境)籍的,应通知当事人,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进行确权登记;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的,经村集体研究,暂不确权登记,可以二轮承包合同为基础,对其承包地进行预留,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统一经营管理。

2 .移民或搬迁农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整村搬迁或部分搬迁的农户,如果没有并入新居住地,仍按原发包方对承包土地进行登记。已并入新居住地,但未获得承包土地的,仍按原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已并入新居住地,又获得承包土地的,由农户自行选择一方进行确权登记。

3.外出务工人员的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承包方因外出打工或经商,发包方应书面或电话通知其本人,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参与确权登记,一时难以返回的,应书面委托他人参与确权登记,由受托人全权代理。对无法联系的农户也未委托代理人的,经村集体研究,可先查清农户二轮土地承包状况,按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载的四至和面积进行预留,待联系到当事农户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预留期间当事农户无法自行管理而又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可经村集体研究,由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经营管理。

4.自留地是否确权登记?

答:自留地已纳入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的,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对没有纳入二轮承包面积,但已通过村、组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且进行了统一分配,群众没有异议的,本次可以作为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

5. “飞地、插花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保持稳定的原则,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凡“飞地、插花地”无权属争议的,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涉及本县域行政区内的“飞地、插花地”,由县确权办负责,相关乡镇(街道)、村组配合测绘作业单位按原承包关系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本设区市范围内,涉及跨县域行政区的“飞地、插花地”,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由该设区市确权办牵头,相关县(市、区)确权办配合权属地测绘作业单位,按原承包关系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跨设区市行政区的“飞地、插花地”,由省确权办牵头,相关设区市、县(市、区)确权办共同配合权属地测绘作业单位,按原承包关系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继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重大制度创新后,中央部署的又一项管长远、管全局的重大改革。通过这项改革,有利于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活力;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增添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动能。本期栏目将继续解读土地确权颁证登记相关知识。

1.二轮土地承包时,群众约定每3、5年调整一次承包地的地方,如何确权登记?

答: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依法依规和群众认可的原则。若群众认可且无异议,可按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确权登记颁证;若群众有异议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充分履行民主决策和批准程序的基础上,考虑做最后一次调整,并以最后一次调整为基础做好确权登记工作。同时,要明确此次确权登记后,法定土地承包有效期内不得再进行调整。上述情况,不论采取哪种方式,承包合同到期时限仍按二轮土地延包的到期时限执行。

2.家庭承包农户新增人口可否调整承包地?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2)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3)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因此,对于家庭承包农户新增人口承包地问题,应优先在原家庭承包户内部协商解决,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如集体经济组织有符合法定的土地,可统筹考虑,依法依规解决新增人口的承包地。

3.如何维护出嫁、离婚、丧偶妇女和“入赘男”的土地承包权益?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福建省妇联、省农业厅《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通知》(闽妇[2014]125号)规定,农村妇女因结婚离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婚前居住地应主动与婚后居住地沟通,婚后居住地未给婚嫁妇女、“入赘男”分配承包地的,婚前居住地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婚后居住地有分配承包地的,婚后居住地有义务告知婚嫁妇女、“入赘男”原居住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离婚、丧偶的妇女、“入赘男”如在原居住地继续生活,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离婚、丧偶的妇女、“入赘男”离开原居住地,与其他已婚妇女的情况同样处理。不允许存在离开地和迁入地同时占用承包地现象,也不应出现婚前居住地和婚后居住地同时将婚嫁妇女、“入赘男”承包地落空的情况。因此,要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出嫁、离婚、丧偶妇女和“入赘男”土地承包权益。

4.因城镇化建设、自然灾害毁损等造成无法复耕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对因城镇化建设、自然灾害毁损造成无法复耕的承包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申请核减承包地面积,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涉及原承包户的地块、面积中核减,按核减后的地块、面积确权登记。同时,应注明被核减的土地面积、原因及时间等。

5.承包方擅自在承包地上非法占地建窑、取土、建房等,该如何确权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承包方擅自在承包地上非法占地建窑、取土、建房的,发包方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恢复其原貌后再确权登记;无法限期恢复其原貌的,暂不进行确权登记,由发包方对现有土地现状、占地面积、占有人以及原承包人等基本情况统一登记造册,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报国土部门依法处理。

文章已完
作者心情:这货来去如风,什么鬼都没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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